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我国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 郑立伟 尹 红 【摘要】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开始论述,列举了设计物业税的众多观点,并认为我国开征物业税应遵从“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的指引。在税基评定方面,本文分析了“基准地价说”、“市场交易价格说”、“机构评估价值说”和“认定价值说”的利弊,并认为“认定价值说”较为适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提出了物业税的开征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关键词】物业税 博弈 物业税税基评定 20XX 年 10 月,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法律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XX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拟试点工作的进行,物业税又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但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只有首先解决物业税税基的价值评定问题,才能为开征物业税扫清前期障碍,讨论税制的制度设计问题远比探讨技术操作更为重要。 一、物业税的相关理论 物业税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物业”一词是实物与权益的综合体,通常在国外被称为不动产,而在我国大陆则习惯称之为房地产。国内学者对物业税作了一系列的讨论,甚至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税。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设计基础。下面,本文阐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述物业税和我国现存财产税的关系。 1、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 财产税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财产本身(财产的价值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相比所得税是对国民生产的流量课税,财产税则是对社会财产的存量课税,其价值并没有参加再生产的循环。财产税以财产的可转让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为财产转让税和财产保有税。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