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4. 征 地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京 沪 高 速 铁 路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 建 立 分 层 次 、 全 方 位 的 建设 协 调 机 制 , 依 法 、 有 序 、 快 速 地 完 成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条 京 沪 高 速 铁 路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及 铁 道 部 有 关 的 法律 、 法 规 , 全 面 落 实 铁 道 部 与 沿 线 省 ( 市 ) 人 民 政 府 分 别 签 署 的 关 于 京 沪高 速 铁 路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的 会 谈 纪 要 ( 以 下 简 称 “部 省 纪 要 ”), 认真执行公司与 沿 线 各省 、 市 签 订的 《征 地 拆 迁 实 施协 议》(以 下 简 称 “实 施协 议”),积极依 靠地 方 政 府 支持, 依 法 保护人 民 群众的 合法 权益
按照新的 建 设 理念, 努力创造和谐的 外部 建 设 环境
第二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 三条 京 沪 高 速 铁 路 建 设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按“部 省 纪 要 ”精神, 由沿 线各省 ( 市 ) 人 民 政 府 负责统征 统迁 并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按有 关 规 定 及 “实 施协 议”执行, 经 双 方 认可 后 作 为 资 本 金 入 股
第 四条 京 沪 高 速 铁 路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铁 路 正 、 站 线 及 其 配 套 设 施(含 “四电 ”)等 建 设 工 程 的 永 久 用 地 以 及 取 弃 土 、 桥 梁 预 制 场 等 临 时 用 地
用 地 范围 及 数 量 以 施工 用 地 图 (含 变 更 设 计 )为 依 据
永 久 用 地 经 勘 测 定 界 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