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 则( 12 条)第二章排放管理( 6 条)第三章运输管理( 10 条)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 条)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 条)第六章监督管理( 9 条)第七章法律责任( 19 条)第八章附则( 4 条)2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3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发展规划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