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议行政协议的概念浅议行政协议的概念 摘 要: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次在中央立法层面统一了“行政协议”用语,并明确规定行政协议的概念及其相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对行政协议的概念阐述的基础上,评述了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1 条和第 2条,最后提出了完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不确定法律概念 “行政协议”一词有多种称谓
从学界看,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叫法
在德国叫“行政契约”,在英美国家叫“政府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叫“行政契约”,在我国大陆地区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从立法看,20XX 年的新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 11 款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根据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叫行政协议,但是 20XX 年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1 条承认了这里的协议即行政协议
之后 20XX 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没有规定
“行政协议”一词在中央立法文件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的,20XX 年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1 条使用“行政协议”一词,统一了行政协议用语,并对行政协议的概念作了权威解释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的概念是讨论行政协议的起点,认定行政协议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1 条 对行政协议的概念作了规定
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解读第 1 条:第一,主体
必须有一方为行政机关
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
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
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这是司法解释认为认定行政协议的标准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排除了以下协议:第一,一方主体不是行政机关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