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讨论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讨论 张晨露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取代检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33 条确立了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目前对该规则仅有原则性规定,针对监察程序中律师参加、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已有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兼顾监察程序的特别性和独立性,从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完善对监察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机制、确立监察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程序中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20XX 年 3 月 20 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其中第三章对监察范围和权限进行了规定,自此本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交由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在此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决定起诉的,由该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改革后,转由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个角度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似乎又多经过了一个机关的审查,其证据应更具合法性、证据收集的过程更具法律规范性。但实际上,职务犯罪案件自身的特别性使得非法证据在监察程序中依旧存在。首先,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一些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使得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具有封闭性、秘密性等特征,非法取证的行为更可能发生。其次,目前监察委的调查排除律师的介入,任何权力在没有监督时都有可能被滥用,监察委调查权同样如此。在这样的调查程序之下,就可能为非法取证提供一个“有利“的“土壤”,非法证据更容易出现。再者,虽然管辖机关发生变化,但案件类型并未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生变化,针对的案件类型仍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调查存在客观困难。尤其行贿受贿案件,大多需要依靠口供和证言等言辞证据,而监察委调查与原来检察院的反贪侦查相比,没有更好的方法和技巧,其收集证据的难度并未减小。因此,监察机关以调查策略为名实施的非法取证和取供行为的现象仍不可避开。 为解决这个问题,《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以下简称为《监察法释义》)的第 33 条①确立了属于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程序的非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