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身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符合市场 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臵公司资源,围绕市场需求、宏观经济政策、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八条 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的险种类别按保险责任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十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 第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