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与认定论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与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内涵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交通肇事作出了规定:指肇事者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并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交通肇事逃逸则作为加重情节被列入其中。 现行刑法和《解释》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为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落实到具体的实践当中时,由于情况的复杂多样性,笼统的规定使得我们难以清楚地对逃逸行为作出推断和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定义 “肇事”,即引起事故;“逃逸”,即逃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者在引发交通事故后为躲避于自己不利的境况而躲避的行为。理论界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概念,大致有如下两种观点:其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者在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实害结果发生,且肇事者对该结果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为了不被法律所惩处而选择逃离现场 高铭暄、赵兼志.新编中国刑法学 高铭暄、赵兼志.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42 欧居尚.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公安大学学报,20XX(2):37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都应当停车、通知警方、保护现场并在现场听候处理、积极帮助抢救伤者和财产等法定义务。这其中停车、报警,保护现场等都只是帮助后两项义务顺利履行的充分非必要条件。但是,假如罔顾伤者的生命健康和其余财产价值,这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于二者的补救工作无法及时展开,进而产生原来可以避开的实害后果;而肇事者假如有躲避法律责任的想法,那么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完全摆脱肇事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联性,一旦如此,则最终会导致责任归属难以辨明,被害人的权益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得不到保护。所以说,履行救助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义务这两项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忽略任何一方都会造成一系列严重问题的出现,而刑法之所以要对其作出惩处,也正是因其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致。 正如前文所述,履行救助和承担法律责任这两项义务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而《解释》在其第三条规定中,将逃逸的目的仅仅局限于“躲避法律追究”上,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片面的。事实上,肇事者逃跑并不一定是为了躲避法律的追究,许多肇事者选择逃逸的主要原因是不愿或不能承担因履行救助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履行救助义务,恰恰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