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 航区、 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 总吨及以上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驾驶员助理各1 人,值班水手 3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 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 人。5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 总吨船长、大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 人,值班水手3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 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 小时 , 可再减免三副1 人。2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 总吨船长、三副各1 人,值班水手2 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 小时 , 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 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 人。1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 总吨船长、三副各1 人,值班水手1 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 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 小时,可减免三副1 人。未满 100 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 人,值班水手 1 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 人。客船500 总吨及以上(1) 船长、大副、二副、驾驶员助理各1 人,值班水手3 人。(2) 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 (不包括船长和大副)。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 小时 , 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 人。2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 总吨(1) 船长、二副1 人,值班水手2 人。(2) 同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 小时 , 须增加二副1 人。1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 总吨(1) 船长、二副1 人,值班水手1 人。(2) 同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二副1 人。未满 100 总吨(1)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 1 人,值班水手1 人。(2) 同上。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 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 人。拖轮海上3000 千瓦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 人,值班水手3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 小时 ,可减免二副、 值班水手各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 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 人。3000 千瓦以下船长、三副各1 人,值班水手2 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 小时 ,须增加二副1 人。港内750 千瓦及以上二副 1 人,值班水手2 人。未满 750 千瓦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