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备案与发行第三章产品设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章转让服务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第八章其他事项附件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附件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表附件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附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报送格式附件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模板附件 6:XX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附件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附件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与格式要求附件 9:关于 XX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附件 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章概述本指南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 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详见附件 10)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承销。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承销发行私募债券。私募债券发行后,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系人: 丁志勇,联系电话:(0755)25941405在本所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试点办法》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备案与发行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在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风险或者收益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