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析民族自治地方教育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 财政内涵[摘要]财政自治与教育财政自治同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的民族自治权利
由于我国多年来教育财政投入的不足,致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自治权难以得到根本保障
本文主要对财政自治与民族教育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进行阐释,并对教育财政自治与财政自治的关系作了分析,以利于对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和民族教育财政自治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但是,在“自治”一词的前面加上特定词汇如“民族”、“少数民族”、“民族区域”等,就会产生与有关处理民族问题的不同理念
例如我国关于解决平等问题的理论,是以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理念为基石的,在逻辑上以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心展开,“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在该理论体系中是最基本的概念
而应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要求,由 18 位欧洲不同专业背景和国籍的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完成的《隆德建议书》却始终以少数民族有效参加公共事务为起点,一切设计都以此为检验标准
这种理念产生的前提是,他们有这样一种假设,即少数民族因为人数少而在参加国家管理时受阻
根据这种假设,专家们认为有必要推行善政,多数民族应当理智地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少数民族有效地参加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国内多样性的融合”
为使少数人能够有效地参加社会公共事务,专家们也提出了实行自治的设想
而对“自治”的概念,《隆德建议书》是这样解释的:自治“是指某个社区对涉及它的事务具有一定程度的掌管权
选用‘治’这个词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拥有绝对的管辖权
此外,它可包含行政权、管理权和具体规定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