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合建【2009】107号)实施以来,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建设行业引起极大反响,相关媒体和网站相继发布信息进行了报道。这是我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市场监管,强力推行建筑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使该《办法》在我市继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就执行该《办法》过程中,有关对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监管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建立注册执业证书代管制度。《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合建【2009】107号)是由市建委、市招管办、重点局、交通局、水务局、园林局六家单位联合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登载在合肥建设网和合肥招投标网,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实施对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原件代管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予以退还。二、代管制度建立的政策依据。关于《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依据是:1、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中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2、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除下列情形之一:“(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外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3、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三、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其主要目的为了治理和打击现阶段我市建筑市场中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由由他人代替履行职责问题,达到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合肥大建设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同时也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四、《办法》应适时补充完善。今后,我委将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实际,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区别不同项目规模、不同工程类型和施工复杂程度等情况,拟制与《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相配套补充意见,以解决实施《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过程中,已经和可能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五、实施《办法》的几条具体措施。为切实解决资质资格挂靠和不到岗、不履责等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拟采取以下的几条具体监管措施1、各级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要严格审查施工许可条件,认真查验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原件,切实在发放施工许可证环节,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代管制度执行好、执行到位,从项目源头杜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挂靠、不在岗、不履责现象。2、各级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包括外地进肥企业市场和现场管理行为,尤其是发生在施工现场的各种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资质资格挂靠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岗、不履责等问题的项目以及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应立即签发书面监督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和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即时提出进一步处理、处罚建议意见,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及时进行处理或处罚。3、市建委窗口要严格审查外地来肥施工、监理单位登记备案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备案,坚决不准其进肥进行建筑活动,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