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尊敬的纳税人: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我局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并特编写此指引
当你们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以下办税指引内容,向你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
希望办税指引能给你们带来实在的帮助
温馨提示:1
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你们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你们,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你们
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你们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操作指引(一)(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设备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