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 1号修改单的公告(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 年第141 号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第 1 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 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 1 号 修改单 二 〇一 〇年十二月六日 — 2 — 附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第1 号修改单 (对2008 年 10 月第1 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 次, 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 年 1 次; ”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 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 (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 3 — 4. 第十一条第(一 )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 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 (四 )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