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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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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 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 后个 人 所 有 的零 星 林木不 纳 入 限额管理。 第四 条 商 品 林的主 伐年龄 和农田 防 护 林的更 新 采伐,以及国有 林木的采伐和申 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 术 规程》执行; 生态 公益 林和石漠 化 综 合治 理工 程项 目 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 公益 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 、县政府划定的风 景 区、封 山 育 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 景 区、封 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 “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 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 管 理 。禁止任 何 商 品 性 采伐( 采挖 )古树名木,因 国家 重 点 工程项目确需 移植 古树名木的,按 审 批 程序 逐 级申报审 批 。采伐国家 一 级 珍 贵 树种,应提 交 国务 院 林业 主 管 部门批 准 的文件;采伐国家 二 级 和省 级 珍 贵 树种,应提 交 省 林业 主 管 部门批 准 的文件。采挖 树木包括 胸 径 5cm 以 上活 立木,再 生树蔸 、树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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