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