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颁布时间】 1991.06.23 【发布部门】 马德里 序言 本南极条约议定书各缔约国,以下简称各缔约国, 深信有必要加强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 确信有必要加强南极条约体系以确保南极应继续并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或对象; 牢记南极特殊的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以及各南极条约协商国保证使在南极的一切活动符合南极条约的宗旨与原则的特殊责任; 忆及为了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将南极确定为特别保护区以及根据南极条约体系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一步确认南极给科学监测与研究具有全球重要性与区域重要性的演变进程所提供的独特机会; 重申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的保护原则; 深信制订一个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综合制度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 希望为此目的补充南极条约;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a)“南极条约”系指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 (b)“南极条约地区”系指根据南极条约第六条南极条约各项规定所适用的地区; (c)“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系指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 (d)“南极条约协商国”系指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的缔约国; (e)“南极条约体系”系指南极条约、根据南极条约实施的措施和与条约相关的单独有效的国际文书和根据此类文书实施的措施; (f)“仲裁法庭”系指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的议定书附件而设立的仲裁法庭; (g)“委员会”系指根据第十一条设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二条 目标与指定 各缔约国承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特兹将南极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 第三条 环境原则 1.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南极的内在价值,包括其荒野形态的价值、美学价值和南极作为从事科学研究,特别是从事认识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应成为规划和从事南极条约区一切活动时基本的考虑因素。 2.为此目的: (a)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旨在限制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b)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避免: (Ⅰ)对气候或天气类型的不利影响; (Ⅱ)对空气质地或水质的重大不良影响; (Ⅲ)对大气环境、陆地环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