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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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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阅读次数:756各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实现对食品经营户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节约监管成本,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现结合实际,就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以立足食品监管职能,转变观念和工作方法,整合内部信息资源,上下联动,分类监管,规范对食品经营户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为加速推进管理机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变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促进全县食品经营户快速、健康、科学、和谐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二、信用分类及标准各分局要根据所掌握的食品经营户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将食品经营户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户,指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食品经营户;B类为警示户,指有警示记录和轻微失信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C类为一般失信户,指有较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D类为严重失信户,指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1.符合下列标准的,划分为A类食品经营户:(一)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经营;(二)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三)未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四)近两年内没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和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记录。或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年度设立的食品经营户暂定为A类。2.食品经营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B类:(一)设立登记、变更或年检、验照时所提交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已不满一年的;(二)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三)未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四)经投诉、举报查证,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一年内有其他轻微失信行为的。3.食品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C类:(一)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二)近两年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罚款两次以上的(不含简易处罚);(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四)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五)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尚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六)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已届满,未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手续的;(七)一年以上未办理年检、验照的;(八)一年内提供的食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的;(九)经投诉、举报查证,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4.食品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D类:(一)近两年内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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