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
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 公里,初中不超过5 公里
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
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
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
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