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合同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下称“甲方”)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出资在重庆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标准物质、化玻试剂、仪器仪表的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为明确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资双方基本情况甲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法定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承乙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法定代表人:向晓波第二条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名称为:重庆标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住址:重庆北碚运河新村1号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标准物质、化玻试剂、仪器仪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20万元整
第五条公司各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为: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
2、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于双方均取得政府相关批文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拟投资的款项全部汇入双方共同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股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应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股权)时,另一方不同意该转让,则另一方有权按重庆市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