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133号———————————————————————————————————————————————————————————————————————————————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认识各地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认识,切实把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具体规定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将用地申请及附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待用地获得批准后,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一)征地补偿款的范围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不含城市房屋拆迁费用
(二)征地补偿款的预存1、国家和省重点以外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受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实施统一征地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受委托实施统一征地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