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滨劳社[2009]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通知》(滨劳社〔2009〕11号)和《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管理办法》(鲁劳社[2009]3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第三条培训项目坚持政府主办、培训机构承办、劳动者受益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体劳动者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第四条培训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政策中有关职业培训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培训项目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或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为培养标准,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第六条培训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考评相互独立的项目实施机制。第二章培训职业(工种)管理第七条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第八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当地行业或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二)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职业资格等级的;(三)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目录》或省里开发、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规定的;(四)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职业(工种)有关办法新出台的职业(工种)。第九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确定的培训专业(工种),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办法的通知》(鲁劳社办[2009〕24号)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第十条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鲁劳社办〔2009〕24号要求,将中标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编制《定点培训机构中标单位及培训任务一览表》,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第十一条市招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工种)、培训人数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十二条经招投标认定的“山东省加强就业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项目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财政部门配合。第十三条市及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审核、教学监管、组织结业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补贴的审核。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培训承诺书,积极建立以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为主要培训模式的面向企业用工需求的培训制度。第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前,要制定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大纲、培训课时、培训教材、培训后就业情况等内容的详细培训计划.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要报所在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所在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实施。县(区)培训计划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依据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课程安排计划,严格组织教学与实操训练。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人员参加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第四章报名管理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定点培训机构中标单位及培训任务一览表》,结合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