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滨劳社[2009]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通知》(滨劳社〔2009〕11号)和《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管理办法》(鲁劳社[2009]3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
第三条培训项目坚持政府主办、培训机构承办、劳动者受益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体劳动者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
第四条培训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政策中有关职业培训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培训项目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或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为培养标准,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
第六条培训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考评相互独立的项目实施机制
第二章培训职业(工种)管理第七条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当地行业或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二)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职业资格等级的;(三)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目录》或省里开发、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规定的;(四)按人力资源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