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党发[2012]39号中共灯塔委员会灯塔办事处关于印发《灯塔办事处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的通知各村(居)委员、镇直各单位:《灯塔办事处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灯塔委员会灯塔办事处2012年4月27日1灯塔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其它有关规定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行政执法责任的具体体现形式
一、承担责任的对象: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过错责任的民事醉酒原则(一)公正、公开、合理、及时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三)责任和过错相适应原则;(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三、承担责任的范围(一)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人员办理生育手续或不按生育审批程序和要求批准生育的;(二)对符合政策规定应生育的夫妻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批准生育手续的;(三)出具各种计划生育假证明或违反规定随意签发2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四)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压案不报的;(五)征收社会抚养费未收证据或未下发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通知书的;(六)违反法定程序收取证据或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七)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乱纪行为不予制止或不处罚的;(九)收费、罚款无依据和不使用统_规定票据的;(十)贪污、私分、截留、借支、克扣、挪用社会抚养费及其他收费和罚款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十一)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徇私舞弊、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未人事人通风报信、泄漏案情,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十二)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十三)无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