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建设[2008]215号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近年以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已超过了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调价适用范围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
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
2、满足施工条件已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自复建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停建前后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
二、调价范围、品种1、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2、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以上时
三、调价方式1、凡符合调整范围所述情形的人工费,其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按下列方法计补人工差价:当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1
15倍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时,承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