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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富建设-[2008]-215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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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建设[2008]215号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近年以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已超过了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调价适用范围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2、满足施工条件已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自复建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停建前后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二、调价范围、品种1、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2、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以上时。三、调价方式1、凡符合调整范围所述情形的人工费,其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按下列方法计补人工差价:当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1.15倍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时,承担的人工补差差价=Σ(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信息价-1.15)×编制期人工信息价×定额人工用工量。当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0.85倍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时,承担的人工补差差价=Σ(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信息价-0.85)×编制期人工信息价×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在3%以上的,则按以下方法计补材料差价:承担的补差差价=〔Σ(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材料用量+相应税金〕-工程造价×(±3%),材料上涨时“±3%”取正号,下跌时“±3%”取负号。3、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但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3%以内(含3%)的,不计材料补差。四、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根据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按上述补差差价公式计算,具体实施时间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六、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七、相关术语解释1、定额人工用工量,是指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本办法中所指的材料用量为可调规格材料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恢复施工后的材料用量)。单种规格材料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和零件。3、本办法中的工程造价,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4、本办法中的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颁布的当期信息价(正刊),无信息价的材料一般不予考虑补差。5、施工工期为实际施工期,即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扣除停工工期。6、材料总用量指工程该材料施工总用量。八、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对于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指导意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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