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 李建伟 物权法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过七次,从民商法体系的完善乃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物权法都扮演了一个基础性的角色。 我们今天主要谈一下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即 2007 年司法考试中物权法会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现在看到的提交到这次人大会议的稿件中的条文,可以归结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以前立法总结性的条文。物权法的总则,特别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法这几章,都是对原来已有的立法成果的再一次总结和确认,这些条文我们可以在《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里都能看到。相比较而言,物权法的规定更为概括、原则。另外关于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也并没有突破《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农村土地管理法》的原有立法规定,这些条文占了物权法的 70 %左右,因此这些对于考试的影响应该说是非常有限的。 第二类,是新增的条文。例如:1、关于占有的规定。这在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中是没有的,它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确实非常重要。特别是我们原来在没有立法规定的前提下,探讨司法考试真题的一些答案时,就很难有直接的依据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举例来说,在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方面,不管是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都有义务返还你所占有的原物及其孳息。2、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原来我们规定关于地役权,双方要签订地役权书面合同,地役权书面合同是一个债权合同。继而产生的问题是在:是不是签订合同就产生地役权了,是否需要登记,登记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由于这些问题的不确定,在 2003、2005 和 2006 年考了三次,答案都不一样。在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地役权登记不是必须的,是自愿登记,要求登记的应该是需役地人,登记可以对抗地役人,不登记就不可以对抗地役权人。明确了登记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三类,是将原有规范进一步完善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带给我们最大的问题是,06 年之前的试题命题者给出的答案在现在看来都不正确了,反而那些错误的选项答案变的正确了。 从上述分析看来,物权法在 07 年司法考试中的意义有三点: 第一,它绝对是重点,这是我们历届考试的特点。 第二,它绝对扩充了民法的考点。 第三,修正了原来的答案。但是,物权法对于我们整个司法考试以及民法答案的影响,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大。物权法主要还是承继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