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 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 第三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 )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 )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的企业; (五 )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县,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统一制定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 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市国资委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及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上述第三条的各类企业,应当向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