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 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
第三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 )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 )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的企业; (五 )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县,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统一制定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 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