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缴费指南 一、首次税务代收试点收缴的具体时间和所属期
答: 首次收缴的时间确定为2011 年 1 月 20 日至2 月 28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建会的缴费单位,首次办理申报缴费的时间为2011 年 1 月 20 日至1 月 31 日
2010 年 7 月 1 日至2010年 12 月 31 日建会或同意建会的缴费单位,首次办理申报缴费的时间为2011 年 2 月 1 日至2 月 28 日
以上单位此次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所属期是2010 年7 月至2010 年 12 月
2010 年 7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建会或同意建会的缴费单位,自同意建会当月起计算所属期
已按自主收缴渠道缴纳2010 年 7 月至12 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自主收缴渠道已经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牵头进行退费
二、税务代收试点首次收缴之后的缴纳时间和所属期
答: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 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同意建会不足一个季度的,自同意建会当月起按月计算所属期
三、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标准
答:缴费单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 (国家统计局1990 年第1 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