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煤业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贯彻势利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井下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程。第 2 条矿有关领导和生产职能科室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悉本规程各项具体规定,否则不得指挥生产。第 3 条所有从事矿井运输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知本规程有关的具体规定,经培训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第 4 条所有入井工作人员, 都应熟知有关规定, 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第 5 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规程的规定,一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第二章胶轮车运行管理通用规则第一节 胶轮车辆第 1 条所有入井的胶轮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防爆标准,取得国家柴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下使用证书》。第 2 条制定车辆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合格车辆发放年审全格证,车辆必须在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行,不得超期使用,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超期运行的,在车辆安全设施和制动系统、发动机系统、 机车照明等正常有效的前提下,可由运搬队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第 3 条胶轮车辆的防爆灭火装置、灯、笛、制动系统以及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使用正常,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任何一项不正常时都不得使用该车辆。第 4 条胶轮车辆应配备完善的通迅工具和瓦检仪。第 5 条车辆的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 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度。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 条规定。第 6 条胶轮车应配备消防器材。第二节胶轮车辆运行第 7 条所有在井下运行的胶轮车辆,都必须根据车辆的形体尺寸、用途和巷道设计定行驶的路线和范围,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运行航道中行驶时,必须任何人都无权指挥车辆出行车区域,但抢险救灾时除外。第 8 条车辆运行路线的坡度,货载外型几何尺寸与重量等都不得超过车辆设计与本规程有关规定。第 9 条对胶轮车辆运行通过的巷道要求:1)胶轮车辆通过巷道的安全距离, 距两侧附着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6 米,距顶板吊挂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3 米。2)装备有引导车辆安全行驶的各种标志。3)无裸露的过路水沟和影响运行的障碍物。第 10 条车辆行驶的巷道或工作面, 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当瓦斯浓度超过 1%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