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 井下防爆电气 管理办法一、凡属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采购时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41 条的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并核查与 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
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自制的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该工作由各井口分管机电运输的井口领导安排布置,机运股(组)及防爆组等相关人员实际操作
二、升井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防爆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后签发自制的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合格证签发要统一建档管理
该工作由井口机运股(组)及防爆管理人员负责完成、分管机电运输的领导督查和落实
三、井口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组(可兼职),防爆组对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 (包括矿灯及井下运输系统设备设施)防爆检查复盖周期为每月 1 次,防爆组应有全面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每月由井口机运股(组)收集保管备查
四、井下小班值班电工应班班检查所管辖区内的电气设备(每日必须检查 1 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井下电工不得随意打开电气设备,严禁设备在没有防爆性能下进行试运行
确因特殊情况, 需在井下打开电气设备、 或试运行、或需使用普通型仪器仪表、 或需对地放电的, 必须采用实时监测的方法监测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 在浓度低于1
0%时,方可进行上述操作
操作中如瓦斯浓度超过1
0% 则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已带电或正在试运行的电气设备必须从其上一级控制开关断开其电源,严禁现场断电
本条中所列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经井口领导批准后执行
六、不得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矿灯
七、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线和电缆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可靠闭锁,验电放电后并在断电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恢复送电
八、凡属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投入使用前均必须由防爆人员做专门的防爆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