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有用人才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有用人才( 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工作,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引进人才, 是指从国外、 省内外引进( 含柔性引进) , 为我市经济社会进展急需紧缺, 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至少 3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及有用人才
引进人才不受国籍、 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三条 兰州市引进人才工作,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进行
建立由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房产局、 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引进人才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以及《细则》的落实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引进人才所在县区党委、 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 包括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各类产业园区、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 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认定由市人社局牵头, 从认定范围、 认定标准、 认定程序等方面做好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 一) 创业人才
在石油化工、 新能源、 新材料、 有色冶金、 装备制造、 现代农业、 生态环境保护、 生物医药、 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 具有较好市场潜力, 能够创( 领) 办企业、 进行成果转化、 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进人才
( 二) 创新人才
在经济社会进展重点领域、 重大项目建设、 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