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結算作業要點一、為辦理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結算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繳交福利互助金之下列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之有給文職人員,及因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人員
但在結算日前離退者,不包括在內:(一)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
(三)國民大會
(四)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其所屬機關
(五)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國立學校
公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之薪給列入中央總預算者,得適用本要點
比照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辦理福利互助之立法委員、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及駕駛,其福利互助金之結算,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經費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關,或非適用一般公教人員待遇之機關,除原已參加福利互助者外,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福利互助金之結算日如下:(一)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之結算日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各機關、學校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互助人之福利互助結算日為停止互助之日
前項第二款互助人除應徵入伍人員外,於結算日後奉准復職或起薪時,其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之互助金毋需補繳,所發生之互助補助,亦不得申請補發
四、福利互助金結算年資,依下列規定採計:(一)現職互助人具有中央或地方各機關、學校福利互助年資,均得併計結算
(二)現職互助人具有稅務人員福利互助年資,且未領取該類人員退休(職)、資遣互助金者,其福利互助年資得併計結算
(三)於結算日前應徵入伍之互助人,其結算金年資採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之互助人,其結算年資採計至其依法停職日、休職日或留職停薪日止
(五)已領取退休(職)、資遣互助金後,再任公職者,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福利互助年資予以併計結算
並於扣除前已領取退休(職)、資遣互助金額後,發給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