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結算作業要點一、為辦理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結算事宜,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適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繳交福利互助金之下列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之有給文職人員,及因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人員。但在結算日前離退者,不包括在內:(一)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三)國民大會。(四)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其所屬機關。(五)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國立學校。公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之薪給列入中央總預算者,得適用本要點。比照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辦理福利互助之立法委員、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及駕駛,其福利互助金之結算,得比照本要點辦理。經費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關,或非適用一般公教人員待遇之機關,除原已參加福利互助者外,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三、福利互助金之結算日如下:(一)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之結算日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各機關、學校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互助人之福利互助結算日為停止互助之日。前項第二款互助人除應徵入伍人員外,於結算日後奉准復職或起薪時,其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之互助金毋需補繳,所發生之互助補助,亦不得申請補發。四、福利互助金結算年資,依下列規定採計:(一)現職互助人具有中央或地方各機關、學校福利互助年資,均得併計結算。(二)現職互助人具有稅務人員福利互助年資,且未領取該類人員退休(職)、資遣互助金者,其福利互助年資得併計結算。(三)於結算日前應徵入伍之互助人,其結算金年資採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之互助人,其結算年資採計至其依法停職日、休職日或留職停薪日止。(五)已領取退休(職)、資遣互助金後,再任公職者,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福利互助年資予以併計結算。並於扣除前已領取退休(職)、資遣互助金額後,發給其差額。(六)軍職年資(含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不得併計結算。(七)曾任事業機構人員之福利互助年資,不得併計結算。雇員以上人員年資,自五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算;技工、司機、工友年資,自七十年七月一日起算。有關互助人結算年資,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負責審核。五、福利互助金結算基準如下:(一)參加福利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福利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二)參加福利互助合計年資未滿半年部分,給與半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部分,給與一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六、按前點所定結算基準計算之福利互助結算金,應以互助人員距離規定退休年齡之期間,依本要點所附「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結算金換算現值表」換算現值後,分五年發給。其計算公式為:互助俸額×基數×現值換算%=個人結算總金額。結算金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年齡採計按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七、福利互助結算金經費來源及申請程序,規定如下:(一)結算金經費由中央各機關、學校在人事費項下支應,如有不足時,向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專案申請經費,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二)中央各機關、學校依前款規定專案申請經費時,應檢附說明年度人事經費之編列、支用及不足情形之計算表。八、福利互助結算金發還作業規定如下:(一)現職互助人結算金發還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開始辦理,分五年平均攤還,每年發還結算金總金額五分之一。(二)已辦理結算之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要點之其他機關、學校,其尚未發還之結算金,應於離職日一次發還。(三)已辦理結算之互助人奉准退休(職)、資遣時,其尚未發還之結算金,應一次發還。(四)已辦理結算之互助人死亡時,其尚未發還之結算金,應一次發還其受益人;受益人之順序,依民法所定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五)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人員,其結算金俟復職後,依服務機關尚餘之攤還年限,分年平均攤還。(六)中央各機關、學校已辦理結算之互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