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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农村骨干教师队伍的实施意见(讨论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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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组织评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通知甬教计〔2011〕32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师资队伍、教育技术装备均衡发展,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精神,组织对全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重要意义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是国家、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具体要求,是推进宁波教育实现“两个率先”和服务支撑“六个加快”的具体落实,是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工作和根本保障。创建标准化学校,是我市各地义务教育今后5年的工作重点。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包括公办、民办(含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1—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2011年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学校总数的75%,以后每年提高5%,至2015年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学校总数的95%。对2010年前浙江省教育厅评定公布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包括Ⅰ、Ⅱ、Ⅲ三类),须根据本次“评定标准”重新组织复核验收,纳入新的标准化学校建设体系。三、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实施要求1.要比对标准、理清思路、制订计划、周密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增加了师资队伍、教育技术装备、校园安全等考核指标,涵盖了学校“硬件”、“软件”多方面内容,是对学校日常办学更加科学的、全面的评估。各地、各校应比照评定标准,做好自查工作,找准差距,并按通知要求,科学制定建设规划,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各项达标建设工作。2.要加大建设力度,尤其要重视薄弱学校的改造和提升。新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明确把民办和民工子弟学校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内容,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加强师资培训,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努力推动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2—3.要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对下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负全责并把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要把标准化建设工作、“校安”工程、布局调整工作通盘考虑,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避免重复浪费。4.要坚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循基建、设备采购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积极会同建设、监理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手对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进行检查和监察,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专款专用。四、申报程序经自查,凡符合条件的学校可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教育局。学校自查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概况;对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措施。同时填报《评定工作用表》中“自查情况”。五、评估程序1.对县(市)区教育局的申报文件和基层学校的自查自评材料初审后,市教育局对符合条件的学校予以正式受理。申报文件和材料上报时间为当年8月底前(今年第一次申报,截止日期至—3—10月30日)。2.市教育局组织检查评估组进行实地考评。评估组根据标准化学校基本条件逐项对照检查、评定。时间安排在每年9月份,具体另行通知。今年的评定工作安排在11月20日前完成。《评定工作用表》中各项评定等级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3个等级。凡对照《宁波市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符合要求的为达标;指标差异不显著(其中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最低须达到《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Ⅲ类标准),基本符合要求的为基本达标;指标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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