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南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 ]13 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赣民发[ ]19 号)和《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抚州市人民政府 第 13 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指对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制度。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活救助与扶持进展相结合的原则;(三)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的原则;(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五)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民政部门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审计、农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严格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县低保工作机构、乡(镇)民政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县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低保对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象人数分别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一)加强法律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级评议、评审和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农村低保每个工作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二)加强动态管理,对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生活状况好转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三)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资金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