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根据管廊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第七条 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别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况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八条 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根据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能够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 5 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别情况确需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