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职院(2010)16号关于印发我院落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系(部)、处(室):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政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会议研究决定,制订并印发我院关于落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落实,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关于落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关于落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政发[2010]13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增强全院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学院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学院的文化品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重要性的认识语言文字作为人际交流的主要工具和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工作力度,对于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畅通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能力,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院各系部、处室尤其宣传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院师生员工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二、规范要求,全面普及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颁布施行,200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也颁布实施。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一)普及普通话1.教师授课均使用普通话,校内教师交流、师生交流、学校集体活动、会议、公务活动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教师职业用语和校园语言。2.学校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普通话培训测试,并实行持普通话合格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2达到二级甲等,其他教师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50岁以下的非教学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低于三级甲等。3.学生普通话水平特别是与语言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例如旅游、会计、广告、计算机、营销等)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或相应标准要求。4.学校要利用课堂教学和各种课外活动,加强学生普通话口语交际能力的训练。(二)规范校内用字1.各科教师要重视教学中汉字的书写,重视学生书写规范汉字的养成教育。2.校内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橱窗、宣传栏、公示栏等校内环境用字要达到规范要求。3.教学软件、校园网络要用字规范,公文、校刊、试卷等印刷物用字要达到规范要求。4.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教师教案及学生作业等用字要达到规范要求。三、明确职责,采取措施落实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学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的监管机制,各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一)组织人事处将普通话与规范汉字的培训和测试情况纳入对全院教师员工的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之中,在人才引进、交流、录用等工作中,应当进行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水平测试。(二)党委宣传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确立长效宣传的工作指导思想,营造良好的规范用语用字的氛围。对学院各类公众设施、标识牌、宣传品、电子显示屏、校园网页、墙报、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