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塔瓦库勒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暂行12024 年 4 月 19 日塔瓦库勒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是党在农村工作的骨干,是我们的宝贵财宝
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上厚养、政治上厚待、去世后厚葬,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使她们发挥余热,更好的爱护和关怀她们,保证全面落实她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县委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农村“三老”人员的审定第二条: 评定“三老”人员的政治条件(一)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面前旗帜鲜亮,立场坚定
(二)能够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县委和乡(镇)场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村(队)两委开展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提倡和信任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仔细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第三条:评定“三老”人员的基本条件老干部 连续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队长)满 6 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 以上,年满 60 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老党员:具有 20 年以上党龄,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
老模范:曾被地州级(含地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现年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