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获得证监会同意,取得允许试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无异议函。未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设立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由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 三、证券公司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一)最近一次分类评价获得 b 类 b 级以上分类级别; (二)最近 12 各月净资本不低于 15 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 5 个以上;或者股票、可转债主承销金额在 100 亿元;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五)对直接投资业务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有适当数量从事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四、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综合评估自身的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审慎提出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申请。 五、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证券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三)证券公司最近 3 年投资银行业务情况说明; (四)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业务发展规划; (五)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包括: 1、直投子公司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 2、直投子公司章程草案; 3、直投子公司投资决策制度和业务流程; 4、直投子公司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 5、直投子公司专业人员配置; 6、直投子公司与证券公司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 (六)直投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中国证券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以自有资金对直投子公司投资、金额不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15%;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三)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七、经证监会同意,直投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