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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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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9〕62 号【发布日期】 2009-04-03【生效日期】 2009-04-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 省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6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 为切实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省政府于去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并与八个设区市政府签订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责任书》,各设区市也分别与所辖县(市、区)签订了化债责任书。省财政厅于去年底下拨了 9.3 亿元的补助资金,各地也筹集 1.49 亿元资金拨入化债专户。目前,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止 3 月 31 日,省农村综改办共核准县(市、区)申报的化债金额 10.59 亿元,占化债任务的 45.84%;各县(市、区)实际化债 7.75 亿元,占化债任务的 33.57%;XX 县区、XX县区、XX 县区已全部完成化债任务,全省共有 18 个县(市、区)已经完成一半以上的化债任务。但从总体上看,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进度不平衡,有的地方领导不够重视,化债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协商减债进展不顺畅,有关资料收集不完整,影响了申报及支付进度,加上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了化债工作进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认识 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西两个先行区的具体实践;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需要;是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迎难而上,切实把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化债政策落实到实处,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 二、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领导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县级政府,责任也是县级政府,必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化债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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