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分项 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 1/4 的工程施工事件,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 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1)工程直接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2)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 (3)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 为上限,不含本上限值。 1、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 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 工单体)合同金额的 1/10,但不大于 10 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 5 千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 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30 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 20 万元以 上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 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 (2)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 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应立即报业主并以书面简要说明; (5)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 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 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一般事故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办。 (2)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在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 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 告后的 2 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