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处标志牌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XX 省人民政府令 2013 年第 103 号【发布日期】 2013-09-22【生效日期】 201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 省人民政府 XX 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XX 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9 月13 日省人民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 年 9 月 22 日 XX 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XX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数量等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