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供水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供水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实现管理行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使工程管理逐步达到良性运行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广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
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良性运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供水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
以水利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乡镇及跨村小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总站或中心,统一对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二)以国家补助资金、社会资金及群众自筹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权,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县级供水总站(或中心)统一进行管理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国家补助资金行使建设监督权和管理权,并在工程运行后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