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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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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1 / 35 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入门——识得庐山真面目第二节涉外合同之释疑——走出八卦迷混阵第三节涉外合同之管理——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第四节涉外合同之谋略——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第五节涉外合同之取巧——选集天时地利人和第一节涉外合同入门——识得庐山真面目一、什么是涉外合同?在谈到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也许我们对“涉外合同”这说法已经司空见惯了。这种习惯,也使得没有人深究什么样的合同才被称为“涉外合同”。最早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这样形容涉外经济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统一合同法继续使用了“涉外合同”的说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2 / 35 法,然而, 没有人能在新的 《合同法》 中寻找到一点蛛丝马迹来解释什么叫“涉外”。“涉外”一词对大家的日常生活来说,就像“老外”一样,不需解释,只需意会。对法律人来说,法律需要的是严谨的逻辑和既定的前提。立法的悲哀,就在于列出条文,而不做任何解释。律师,为什么要费作周章,解释一个浅而易见的概念呢?因为,《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 允许当事人为自己的合同量身定造,“选择适用” 国外的法律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就是说, 当事人遇到纠纷时,可以到事先选好的某国法院起诉,而这个法院,则根据当事人事先选好的某国法律,作出判决。 这样一来,我国的法院就未必有管辖权,我国法律也未必适用。 各国法律有所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 结果往往不同。 如何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仲裁机构和法律, 是签订涉外合同的必修课。而作出选择的前提,必须就要知道什么合同才是涉外合同,要不然,到头来把国内合同当作涉外的来签订,不但浪费精力,而且会造成法律风险。立法上的缺陷, 常常会因为司法实践中的需求,而得到弥补。 大概法院在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因为对“涉外合同”的理解也遇到困难了。于是,关于“涉外”的解释,出现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里,而不是《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相关法条:·《合同法》第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3 / 35 第 304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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