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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刍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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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刍议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吉生论文提要: 中国当前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立法抽象、 原则、 没有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整体构建的缺陷, 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为完善中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 民事诉讼法应遵循主管法定、 利益保障、 合理分流、 司法最终解决等原则, 对民事主管制度作出科学、 系统的规定。实行概括式立法与排除式立法的方式, 合理确定中国法院民事主管范围, 明确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 衔接关系。以保证审判权的统一、 正确行使, 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主管直接体现了审判权的空间范围, 由于在民事诉讼中, 审判权与诉权总是并行不悖、 相互作用的, 因而审判权的空间范围也就是当事人的诉权的空间范围。完善法院主管制度, 明确法院主管范围, 对于保证法院正确、 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当事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依法、 及时行使诉权以寻求法律保护, 均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主管也涉及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关系, 反映了国家对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态度。由于利益冲突的多元化、 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及价值观、 文化传统的多元化, 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 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 从而形成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互补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在漫长的人类历史进程中, 社会主体对这种多元化的需求和认识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 近现代以来, 更经历了从以国家司法权集中统合取代其它纠纷解决方式, 到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ADR) ①全方位地辅助、 替代诉讼审判的进展过程。①①即英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 ADR)的意译。ADR 概念源于美国 20 世纪 30 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 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当前, 国际上对 ADR 应包括哪些程序制度仍存在较大分歧, 但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通用术语, 这一领域的实践进展和理论讨论已经或正在对传统法学产生重大影响。参见宋冰编: 《程序、 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420 页;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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