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站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门户网站、职能部门及院系二级网站、专题网站(以下统称学校各类网站)的建设以及上网信息的管理,确保网上信息传递和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网站都应树立为学生、教职工和教学科研一线服务的宗旨,真实、全面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状况,树立和宣传学校良好形象。 第三条学校各类网站信息的组织与发布坚持分级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制。 第二章网站建设规范 第四条学校各类网站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建设,并采用学校统一要求的技术规范。 第五条学校各类网站须建在校园网上,在建设网站时,统一接受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中心监督指导,以保证与校园网主站点的正常链接。 第六条职能部门、院系原则上不得单独建立服务器用于网站建设,网站建设所需空间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和提供。 第七条域名统一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并提供主页空间和维护方式。 1/7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建立商业网站或网页。 第九条教师个人、学生班级、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办网站或网页,必须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及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办,并链接在本单位的网站或网页上。 第十条学校各类网站原则上不能开设论坛(bbs)、留言板,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的,可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院系自设研究机构、班级主页、同学录和其他实体,一律整合在二级网站上,校园网导航栏不单独提供链接。 第三章 网站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网站主办单位必须对所开办的网站严格管理,并对该网站的形式、内容和运行负全责。 第十二条网站管理实行领导分管负责制,指定 1 名负责人对网站规划、建设、管理、运行负总责。网站管理责任人要切实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把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领导的责任范围和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网站信息监控实行专人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制作人员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改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系院、部门处室应及时将网络工作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监管人员、网络制作维护人员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网络工作分管领导、网站信息监管人员、网络制作维护人员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责的,单位要指派 2/7 替代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网页设计规范 第十六条网页基本要素应包括。校名、网站名、网站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