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按照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大运河天津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原则 1.2.1 科学规划,突出保护。按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和大运河天津段活态遗产、自然资源特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保护运河文化遗产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和生态上的关联关系,统筹推进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1.2.2 古为今用,强化传承。挖掘大运河天津段优秀文化内涵和自然要素特色,预留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和生态空间,适当留白留璞,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坚持在保护基础上做好文化传承和生态永续发展。 1.2.3 优化布局,合理利用。针对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禀赋和当前建设现状,突出文化属性、生态建设和综合功能,统筹考 虑 自然资源承载 能力 ,优化国土 空间布局,集 约 节 约 利用土 地 ,明 确 国土 空间管 控 要求。 1.3 编制依 据 2 1.3.1 中办、国办有关文件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1.3.2 法律法规、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 1.3.3 各类规划 《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国家文物局批复)、《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国家文物局批复)、《天津市境内京杭大运河保护与发展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稿)等。 1.3.4 天津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1.4 适用范围、时间及执行 1.4.1 适用范围、时间 3 本细则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国土空间管控,总面积约670 平方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