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准 确 填 报 利 润 表 “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关于实际利润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635 号)规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来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按月度或者按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利润表时,经常遇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定的实际利润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确。 2.年终汇算清缴时,遇到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作账务调整。 3.年度利润表中填报的所得税费用不正确。现举例进行说明。 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资料 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2009 年有关情况如下: ( 1) 第一季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90 万元,包括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3 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 国债利息收入2 万元。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为5 万元。被工商部门罚款1 万元。 ( 2)第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100 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10 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60 万元。 ( 3)年末A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 万元,计税基础为20 万元;B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计税基础为26万元 (其他资产和负债无暂时性差异)。 ( 4)年终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4 万元。 预缴及年终汇算清缴 ( 1)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 万元 ( 90- 3- 2- 5)。这里有两处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有的纳税人却忽视了这项规定,不进行弥补。二是把工商部门罚款 1 万元作为纳税调增金额。实际上,这种产生永久性差异的支出,在预缴期不必进行纳税调整,只需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