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 委托代征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 (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 2 (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 (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 (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 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 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