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 作 委 托 合 同 甲 方 (委 托 人 ): 乙 方 (受 托 人 ): 【 本 合 同 由 盈 科 研 究 院 赵 成 伟 、 刘 永 沛 、 牟 晋 军 律 师 提 供 】 甲 方 ( 委 托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受 托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 ,一 方 自 愿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创 作 本 合 同 第 1 条中 所 述 作 品 , 并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1.本 合 同 所 称 作 品 , 是 指 :【 】, 且 乙 方 需 完 成 该 作 品 应 符 合 附 件【 】 中 的 约 定 。 【 律 师 提 示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入 作 品 的 具 体 名 称 , 并 对 作 品 的 单独 要 求 以 附 件 形 式 列 出 。 2.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上 述 作 品 的 文 字 脚 本 ( 如有 ) 创 作 上 述 作 品 , 完 成 创 作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甲 方 。 乙 方 同 意 作 品 的 署 名 方 式 由 甲 方 决 定 。 【 律 师 提 示 】 此 处 是 作 品 完 成 之 后 的 权 利 归 属 归 的 约 定 。 根 据 我国 《 著 作 权 法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受 委 托 创 作 的 作 品 ,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由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合 同 未 作 明 确 约 定 或 者 没 有 订 立 合 同的 , 著 作 权 属 于 受 托 人 。 3.乙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会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授 予 、 许 可等 使 用 方 式 由 第 三 人 适 用 。 4.乙 方 交 付 甲 方 的 作 品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 5.1 乙 方 交 付 的 作 品 应 符 合 约 定 的 创 作 意 图 和 要 求 , 并 符 合 附 件【 】 的 规 定 。 5.2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创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