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单位,也是人类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个人来说,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精神归属,家庭的稳定和快乐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乃至全人类都是至关重要,失去稳定或者是破碎的家庭往往会带给个人和社会以灾难的破坏。而家庭的基础则是婚姻,每个家庭都以婚姻作为基础,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因此维护和完善婚姻登记的制度是永远不过时的话题。一下将要介绍的就是中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一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 一、婚姻登记的基本理论 所谓婚姻,有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的婚姻指一男一女合意以成立家庭、建立夫妻一体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狭义的婚姻指一男一女以成立家庭、建立夫妻一体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合意。 正确理解婚姻生效要件,婚姻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的生效要件有:主体要件,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要求当事人要达到法定婚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当事人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有: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婚姻登记的概念是指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决定进行记载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赋予婚姻绝对权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 二、婚姻登记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有关于婚姻登记的法律基本上有两个依据,一个就是2 0 0 3 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和1 9 8 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2 0 0 3 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特点,对比于之前的1 9 9 4 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应该说是更加以人为本。一个很明显的地方就是新的条例比旧的条例少了“管理”两个字,无论从条例的内容和条例的名称看,减少行政化的意图还是很明显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比以前的条例在程序上简化了许多,删除了一些繁杂的程序,使无论是婚姻登记还是离婚都变得十分便捷。 关于我国《婚姻法》里面提到的婚姻登记的规定,便是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再一次表明,我国的婚姻成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并且由统一的部门机关做好登记。 以上是构成我国婚姻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