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XX 县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641 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监督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工作,以及排水许可的审核。 市规划部门负责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对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重点排水户纳管污水的水质、污水处理 1 厂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是否达标、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按照政府会议纪要(2007 第 42 期、2014 第 14期、2015 第 57 期、2017 第 44 期、“关于建立 XX 县区水系改造项目推进指挥部的通知”)明确的市政设施管养职责范围内排水许可的审核,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污水处理企业的行业管理,河道综合治理,以及主 XX 县区的内涝防治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受理、审批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排污、违反排水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改、财政、审计、物价、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