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6-09【生效日期】 2014-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XX 市人大常委会 XX 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XX 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经 2014 年 3 月 3 日 XX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 年 5 月2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XX 市人大常委会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XX 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14 年 3 月 3 日 XX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 年 5 月 2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列入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